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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卡纷争缘起广告促销 法院调解详细释明止纷争

时间:2020-01-09 14:38:00 | 来源:安庆新闻网

2019年8月,太湖县居民周某在某健身场所健身时得知该健身场所的开办单位安庆某公司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后可享受终身健身服务,周某感觉健身是终身的事,一次性购买此卡进行消费很划算,故回去与妻子郭某商量后两人决定购买此终身卡,但在交钱后双方签订合同时周某发现合同条款中设置了限制性消费条款,考虑到自己可能达不到此要求,要求退卡未果,于是,周某、郭某于2019年12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安庆某公司退款。

太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原告在太湖县某健身场所健身时得知该场所开办单位安庆某公司正在进行购卡健身的促销活动,原告在看完该促销宣传后决定购买健身终身卡各一张,并向安庆某公司共交纳购卡服务费3198元。之后安庆某公司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并提交两张健身卡,后工作人员拿出正式合同文本交原告审阅,告知原告在合同上签字,原告在阅读合同条款时发现合同对顾客的消费约定了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没有达到此要求则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原告表示自己不能接受此条款,遂要求退卡,返还服务费。安庆某公司同意原告调换其他的健身套餐,但不同意原告退卡。之后原告向太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太湖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太湖县法院受理此案后,2019年12月30日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法对本案之中原被告之间就购卡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释明,并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后果,之后双方达成调解。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向本特定公众发布广告,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邀约,原告接收被告邀约,属于承诺,双方达成合意,构成双方的合同,但双方在达成合意前被告改变了邀约的内容,属于新的邀约,双方需就合同的条款重新达成合意才能形成新的合同。因此行为人发布的广告与后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说明,让对方当事人作出选择,以避免产生纠纷,给自己带来麻烦。


(许巧珍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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