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由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的麦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麦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44820.8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据悉,该案是安庆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麦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在当地承包鱼塘。2017年2月底,麦某为解决其承包鱼塘中养殖的汪丫鱼烂身、死亡等问题,在明知孔雀石绿是国家禁止添加的兽药情况下,仍将该药兑水后撒入鱼塘中,并于同年3月7日将9415.8斤含有孔雀石绿的汪丫鱼销往安庆市。3月8日上午,该批鱼被运至安庆市某批发市场,在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3斤后即全部对外批发销售。后经安徽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该批汪丫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3月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麦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予以刑事处罚后,安庆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17日对麦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年5月8日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麦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就该案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庆市检察院遂依法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麦某在安庆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044820.8元。
2019年7月12日,该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麦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检察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让那些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当儿戏、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在经济上不能获利、在名誉上受到谴责。同时,也警示全社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增强法治意识、公众意识、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好食品领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