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虽已出嫁,但在村里的户口却未迁出,与政府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也有女儿的名字,但父亲却未与女儿商量便将房屋面积占为家用。今年太湖县对农户进行失地安置公示时,女儿怕父亲再次占有,一纸诉状为自己讨个说法。
程红是程亮与前妻所生女儿。2013年,程亮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程亮家庭成员共五人,分别为程红、程亮,程亮的妻子朱某(程红的继母)及程亮与朱某所生二子,程亮系户主。同年7月11日,太湖县土地收储中心与程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明确了政府按政策安置程亮户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中,包括程红按政策享有的作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拆迁安置72平方米宅基地一间。程红于2013年2月4日结婚,于2014年6月24日将户口从程屋村民组迁出。2018年,程亮未征得程红同意的情况下,在政府安置给其户的宅基地(包括程红应享有的72平方米)上建造了二层复式楼房并围院墙入住。
2018年9月,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对程亮所在程屋村民组符合失地安置的农户进行了公示,程亮户的包括程红在内一家五口人均在公示名单内,每人均享有失地安置宅基地60平方米。本案审理时,失地安置政策正在启动实施供地阶段。程红因拆迁安置宅基地被其父亲程亮占有及担心失地安置宅基地再次被其父亲占有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程红、程亮系父女关系,所在的程屋村民组的集体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政府与程亮在内的每个农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程亮家庭享有的政府安置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中,程红应享有其中一间72平方米的宅基地,程亮在未征得程红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在本户的宅基地上建造起房屋并围院墙居住,侵犯了其出嫁女儿程红的合法权益,因程亮不能返还程红应享有的拆迁安置72平方米宅基地,应予赔偿程红享有的安置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应损失。至这起案件庭审时,程亮虽未实际取得该户的失地安置供地,但政府对涉案失地安置供地正在进行中,程红应享有政府公示分配给其失地安置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程亮支付程红应享有的拆迁安置地块72平方米的使用权折价赔偿款及程红享有程亮户属于程红应得的失地安置面积中的60平方米的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10月25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