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上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大观区法院、安庆市渔政、长航安庆公安分局等部门在安庆渔港码头开展生态补偿鱼苗投放活动,共放流鱼苗3558公斤,价值45550元。而这45550元的来源却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说起……
2017年5月8日,在长江禁渔期内,唐某某、刘某某驾驶小船至长江干线东流1号红浮(北岸)水域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某某、刘某某当日捕获的鱖鱼、黑鱼等价值人民币522元。
大观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行为,在触犯刑法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规定的同时也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向大观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唐某某、刘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4.555万元或者放流鱼苗34.5万尾。
2018年9月25日,大观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唐某某、刘某某认罪服法,并支付了生态修复费用4.555万元。
检察官说案
长江生态保护无小事
本案中,唐某某、刘某某虽然捕捞的鱼类数量不多,认定的价格仅有522元,但其电捕现场在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是鱼类索饵、产卵的理想环境,也是长江江豚觅食、利用指数高的重要水域。当事人的电捕工具产生的电流,轻则可致江豚昏迷,重则直接遭电击死亡,由此可见电捕对江豚的生命及种群繁衍具有不可否认的威胁。从将长江大保护放在第一位、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角度来考虑,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及时介入,督促当事人支付了修复费用进行生态补偿,不仅有力打击了犯罪,而且督促当事人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能对被其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进行有效修复。
大观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使用非法捕捞者支付的全部生态修复费购买鱼苗放入长江,不仅对非法捕捞损害的水生生物进行生态补偿,提高长江安庆段天然水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还对周边群众起到了“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