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周某兵等9名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分别判处九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兵纠集被告人宗某民、李某帮等人在太湖县城、新仓镇等地大肆实施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011年底至2015年初,该组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开设赌场一百余次,非法聚敛财产数额五百余万,在此期间,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兵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周某兵、徐某华任意损毁他人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兵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军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周某兵纠集形成的犯罪组织长期进行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时间长达三年有余,组织层次清晰、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开设赌场期间组织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