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拍房风险不能让竞买者一个人扛
丰收
一套比市场价便宜上百万元的房子,究竟靠不靠谱?这几日,北京市民毕先生为了法拍房辗转反侧。价格优势是司法拍卖房产受青睐的最主要原因,不过,专家提醒,市民“捡漏”的同时一定要留心是否存在房屋产权、房屋债权,以及是否有租约和费用拖欠四方面风险。(9月4日《北京日报》)
所谓“拍卖房”,是指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产,目前主要通过网上拍卖。由于这种房产有价格优势,司法机关比较有公信力,这种房产受到不少竞买人青睐。另外,网上拍卖具有跨越地域局限等优势,可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拍品容易成交,所以不少司法机关选择网上拍卖所执行的房产。
不过,对于越来越“火”的法拍房,竞买人要有警惕性。从过去实践来看,有的竞买人成功竞买法拍房后却迟迟拿不到房,有的竞买人虽然拿到了房产,但却面临一大堆的麻烦,难以顺利入住。但是,法拍房风险仅靠竞买人警惕是不够的。因为竞买人在竞买之前,对法拍房的了解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在网上公布的有限信息,相关信息是否全面、是否真实准确,普通竞买人很难作出判断。如果司法机关发布的拍卖信息不能确保全面、真实,那么竞买人就有可能陷入麻烦。所以,法拍房的“风险关”只能由具体执行法院来负责。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也就是说,作为实际拍卖人的执行法院,有义务有责任调查清楚法拍房的种种风险,并向竞买人说清楚。如果执行法院披露的信息有瑕疵,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有出入。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而法拍房的拍卖人则是执行法院。这需要尽快完善《拍卖法》,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即主要适应网络司法拍卖,让法律与现实相统一。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这表明法院应该在网上详细、准确发布法拍房的所有信息。
所以,法拍房的种种风险让竞买人来防范,作用很有限,如果让竞买人来承担各种风险更不合理。要想让法拍房变成“安全房”,需要执行法院在拍卖前详细深入调查所执行房产的所有问题,把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