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20时30分许,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及辅警在102县道太湖县城西乡无忧小学附近路段执行夜查酒驾任务时,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AQ9C97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该路段不配合交警执法检查,驾车强行冲卡后逃逸至102县道城江桥北侧桥头附近被辅警朱某某驾驶一辆亮着警灯的警车超到其正前方拦截,孙某某明知而不予理会,继续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朱某某驾驶的警车车尾部撞坏。孙某某立即驾车向右拐再次试图逃跑,被辅警李某驾驶的另一辆警车从右侧堵截,孙某某驾驶的货车将李某驾驶的警车左前轮撞坏。孙某某驾驶的货车被逼停后仍拒不下车,后被交警强行破窗,依法将其控制并强行带下车,经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涉嫌醉驾,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两辆警车修理费26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营运机动车,抗拒民警执法检查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赔偿警车损失,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8月3日已生效。
(杨晓晴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