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模预核定审核意见的函》开展产业政策符合性认定的事项,一般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文本,包括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情况,发改部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分鼓励类、允许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开展产业政策符合性认定。
项目节能审查如何开展?
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如:风电站、光伏电站、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测算说明、能耗承诺等,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的流程:①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②根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其中5000吨(当量值)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发改委逐级转报省发改委审查;5000吨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备案权限分属市发改委或县(市)、区发改委审查;③由有节能审查权限的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所需提供资料: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
办理时限: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