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互赠礼品或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表达爱慕之情。但并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分手后,要求对方“算账”而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11月12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就调解这样一起纠纷。
2020年2月,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经人介绍后开始恋爱,9月分手后,双方就往来款项发生纠纷。10月12日,小王向岳西县法院提起诉讼,恋爱期间,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帮助小张还款28040元,另代小张支付网购货款25144元,其愿意将网购款25144元赠与小张,现要求小张返还其28040元。
庭审中,小张辩称,小王的转账属实,但其中大部分款项是两人共同消费的,小王为其代付的网购货款金额仅为5000元,其他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虽有调解意愿,但对款项金额争议较大。针对此种情形,遂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张返还小王5000元。
法官提醒: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在恋爱期间,双方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若存在借贷事实,双方应将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明确,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