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好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被告在开庭次日便付清全部土地承包费55470元。
2017年3月26日,原告太湖县大石乡某村民小组与被告陈某、虞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181亩土地发包给两被告生产经营,用于发展农林植物种植。承包期为10年,承包价为前五年每年每亩150元,后五年每年每亩200元。2017年至2018年,二被告均足额向原告交纳了土地承包费。2019年,二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拖欠至今已逾一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遭到被告无理推诿,拒不支付所欠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全面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依约将承包地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被告应于2019年3月27日前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承包费,已属根本违约。本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享有向被告足额追索承包费的权利,被告应按约定足额支付55470元土地承包费给原告。
庭审调解中,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愿意支付土地承包费,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被告承诺近期一定付清土地承包费。在庭审次日即8月8日,二被告便付清全部欠款,原告撤回起诉。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舒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