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某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被告人杨某香、杨某、杨某海、吴某然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被告人袁某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杨某香成立安庆市迎江区汇鑫寄卖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放贷业务,收取月2%—6%的利息不等。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香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海、吴某然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杨某香为纠集者,杨某、杨某海、吴某然等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其中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两起,违法两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三起;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四起。被告人袁某顺虽非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但为了帮助杨某香索要债务,任意毁损、占有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一起。
为索要债务,被告人杨某香、杨某、杨某海、吴某然等长期、持续拦截、跟踪贴靠他人、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某顺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香、杨某、杨某海、吴某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中被告人共同作案的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杨某海、吴某然、袁某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然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两起犯罪事实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杨某海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然、袁某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海、袁某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应海庆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