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俚语有言:“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4月26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法院于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银行起诉辖区内彭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来,彭某的父亲为建造房屋于2007年向某银行贷款13000元,后因家境困难直至几年前去世时也没有偿还。某银行于2018年向彭某催收后,彭某因家境贫困亦不能按期归还,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人了解案情后,认为继承人彭某的态度是解决本案的关键。经了解,彭某家中确实贫困,其妻系二级残疾。而且事隔十多年,父亲已故去,彭某却并未以此为由拒绝偿还,他表示自己家虽然困难,但愿意偿还该笔贷款,请求法庭给予一定宽限期。后经承办法官与某银行沟通,某银行同意彭某分期偿还本金并自愿放弃利息请求。至此,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法律上没有父债子偿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偿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另外,还有两种情况必须父债子还。一是父母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如果父母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本案彭某系此种情形)。二是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如果是因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为了维持生活而借债,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吴建业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