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劝架的朋友为平息事态报警。民警在调查时发现,其中女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立即通知了交警,最终被查出酒驾。
4月14日清晨5时许,怀宁县公安局高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高河镇沙塘街某号有人因琐事在徒手打架。民警迅速赶到至现场,经了解,华某某(女,30岁,潜山市人,持C1证)与前男友吴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得知,华某某系高河某娱乐场所员工,13日晚上,其前男友吴某某带朋友到该娱乐场所玩,与华某某在内,四个人共喝完2箱啤酒。14日凌晨3时许,华某某驾驶皖HX92XX轿车搭乘吴某某回到住处,后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打斗。一个邻居朋友前来劝和,华某某乘隙跑出住处,将停在泊位上的轿车开出准备离开。吴某某与前来劝和的朋友将其拦阻住,朋友打110电话报警。
查清事实后民警发现,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马上通知了高河交警中队。高河交警中队民警对浑身酒气的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当日下午,经专门检测机构测定,华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79mg/100ml,与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仅差之毫厘,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针对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