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我国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审终审为例外),因此,无论是再审,还是抗诉,都并非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而只是一种纠错程序,或称审判监督程序。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再审程序,其可以由法院主动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但就当事人申请启动而言,有着诸多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请求,并提请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除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在程序上,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因为是一种纠错程序,因此,在未确定进入再审程序之前,原裁判依然具有执行效力。其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与再审一样,对于抗诉,除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之外,当事人仅享有申请的权利,能否启动,关键在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再审和抗诉,对比来看,再审属于体制内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而抗诉则属于体制外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两种监督形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对于国家司法权而言都属于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对于当事人而言,则都属于一种权利的最终救济途径。但是,总体而言,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之后,如果确有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对要比申请抗诉具有优势,启动起来,至少从程序上要比申请抗诉简便一点。另外,当事人也不得不正视“申请抗诉须以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这个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