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一起销售假药案3月16日做出判决,3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召回公告,对召回的假药予以销毁。
2019年,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丁某某销售假药案中,发现丁某某等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丁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对此案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16日庭审过程中,被告就民事部分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接受,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召回公告,对召回的假药予以销毁。
刑事部分经法院审理后,被告单位安庆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起案件系望江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销售假药数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销售对象人数众多,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望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推进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