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明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十七年九个月、十七年三个月、十七年、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至三十八万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相应判处罚金三千元至六万三千元不等。
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共同出资200万元,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2月,四人又在安庆市迎江区紫峰大厦B座10楼先后成立安庆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优信公司)、安庆铭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被告人陆某独自出资95万元在上述同一地点成立安庆龙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公司),并交由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管理。三家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借款数额1.5倍左右的虚高借条、收条或借款合同,公司财务按被害人借款数额放款至被害人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立即将上门外访费、保证金(二期本息)等高额费用转回公司。涉案公司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使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数额远低于借款数额,利息每日4‰左右,每周为一还款周期,逾期另行收取逾期费,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采取打电话、上门滋扰、喷漆或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进行催收,并要求被害人按虚高借条数额还款。
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均为三家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提供放款、收款银行账户,或负责具体管理、参与催收。其他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财务、前后期催收人员。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先后作案70多起。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刘某、肖某诈骗663473元,其中未遂168214元,敲诈勒索154656元。陆某诈骗288441元,其中未遂58400元,敲诈勒索83159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或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群、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及法定或酌情量刑情节,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