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7年11月,赵某及李某上午9时左右进入香山公园游玩,在下山途中,赵某于13时左右倒地昏迷,120救护车到场确认其死亡。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确认其存在喉头水肿及肠管粘膜下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渗出等情况,符合过敏反应表现。当赵某晕倒时,香山公园工作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拨打999及120的急救电话,并参与了抢救。后120急救车赶到后红十字会急救车也到达现场。
赵某的家属认为香山公园作为公园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包括提示义务及警告义务,电子门票和纸质门票中均无相关提示及警告信息,且紧急救治不规范、不到位。红十字会未及时抵达现场处置。主张香山公园及红十字会赔偿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3120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6917元、误工费2万元等,针对上述费用,香山公园承担70%的责任,红十字会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香山公园在第一时间到场、协助赵某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参与救治、疏散人群、协助120急救人员及车辆前往现场,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也不存在导致赵某死亡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以香山公园针对野生危害动物未尽到专门提示及防范义务,同时以香山公园未储备肾上腺素等为由认为其未尽到救治义务,并据此要求香山公园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而红十字会也在接到急救电话后及时安排调度车辆前往,并无故意拖延或者救助不及时的过错情况,因此案件中的公园管理者与救助义务者不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