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均由市发改委初审上报。
初审所需材料:项目核备文件;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用汇额、拟进口国别/地区、合同号等);项目设备购买合同。
初审办理时限:要件齐全情况下,1天内办理。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如何办理?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要求,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直接向海关申报,低于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由市级发改委进行初审,报经省发改委审核后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初审需要的材料: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报告;进口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技术参数、进口国、进口台套、进口总金额等)。
初审办理时限:要件齐全情况下,1天内办理。业务办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