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花甲老人来到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向承办法官反映她的小儿子没有按照调解书上的内容履行赡养义务。11月5日,经过承办法官的第二次调解,老人的小儿子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2500元。(《安庆晚报》11月9日)
按理,育有三子两女的八旬沈老太一个人住在养老服务中心,完全有条件衣食无忧、颐养天年。怎奈对于赡养问题,子女们互相推诿,被逼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子女们告上法庭,最终在法官两次调解之下,才使得老太和子女们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
“百善孝为先。”赡养和孝敬老人是为人儿女者安身立命的人生准则,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什么总有一些人置伦理道德与法律义务于不顾,拒绝赡养老人呢?究其原因,这些人心中无爱,自私自利,只想索取,不想付出;胸中无法,总认为赡养问题是家庭“内部矛盾”,法律管不了。尽管这些人属少数,但造成的影响极坏,如果任其发展,形成一种氛围,那就不只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一个社会的悲哀,绝不能听之任之。
世上凡事都能等,唯有“孝老”不能等。父母辛辛苦苦、操劳一生,将子女拉扯成人,每一个做子女的,理应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让老人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如果像沈老太的子女一般,连赡养费都不给,昧的是做子女的良心,被道德所谴责,也为法律所不容。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年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让我们从“老太起诉子女不赡养”这堂法制课中得到教育与警醒:既从物质上让老人衣食无忧,又“找点时间,找点空闲,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从精神上抚慰,让老人们尽享“儿女孝顺、含饴弄孙”的银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