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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不能“任性”

时间:2021-08-31 09:37:51 | 来源:安庆新闻网

随着城市高楼的增多,电梯已经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电梯广告。在等待或搭乘电梯期间,电梯广告上的各种静态海报、滚动视频,让居民烦不胜烦,避无可避。(《安庆晚报》8月20日)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小区电梯内被投放广告,用于宣传和推销产品和服务,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亦已成为“普遍风景”。然而,在小区电梯内投入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恪守公序良俗,绝不可毫无“底线”,“任性”为之。

小区是居民生活和休息场所,休息权是每位小区居民的基本权利。为此,广告经营商在投放显示屏广告时不可“任性”。播放视频声音不宜太大,谨防扰民,尤其在晚间要约定时间停止播放,还居民“我要静静”的权利。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为此,小区电梯广告的内容不能“任性”。一些整形、丰胸等内容的广告不仅让乘坐电梯的成年人感到不适,也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还有一些“少儿不宜”的广告,更不能让其进入小区电梯内。对此,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均应严格把关。

至于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使用、分配中的“任性”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小区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当然要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与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本着“有事好商量”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当架起物业公司与业主沟通“桥梁”,合理使用、分配好这笔收益。

无论怎样,小区电梯广告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既不能简单“一禁了之”,也不能让它“任性”生长。市场监督、物业、业主委员会等要扛起监督管理责任,绝不让小区电梯广告沦为“监管盲区”。


(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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