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宜秀法院杨桥法庭法官经过一天的思想化解工作,最终顺利调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当庭履行了相关义务。
2020年11月21日,原告陆某与被告程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给陆某,后程某又向陆某提出不愿意出售该房产。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事项协商未果,原告陆某诉至宜秀法院。
经诉前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调解未果。原告陆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合计6万元。
经法院多轮调解,同时为避免累诉,在征得某房屋中介机构的同意下,两人也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合同;被告程某一次性补偿原告陆某8000元,该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中介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陆某自行负担;案外人某中介机构退回被告程某案涉房产证二本;原告陆某放弃本次诉讼的其他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外人某中介公司不得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其他事项向原、被告进行主张。
协议达成后,被告程某当庭通过微信支付8000元给原告陆某,某房产中介公司将二本房产证退给被告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