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用自己每个月的工资偿还劳动者的工资,大观区法院执行法官4月13日利用午间执行促使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达成和解。
申请执行人胡某、鲁某是被执行人安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因工资被拖欠,胡某、鲁某分别向大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约定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限期支付两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75000元。该公司未支付,胡某与鲁某向大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该公司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这两起案件涉及到劳动者的工资,关乎民生,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积极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法院调解。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工作,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表示公司已停产无力支付工资。执行法官督促伍某履行义务,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伍某现有的工资3500元每月分别偿还胡某2500元、鲁某1000元,直至还清。
执行法官将该协议交由伍某现工作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执行,确保该协议的有效履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