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又再次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修改,表明了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上仍存在一定的认识加深过程,特别是在利息的计算与最高限额保护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新司法解释实行后,最新关于民间借贷具体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评析: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利息主张。(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双方对于借款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分两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之外,根据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双方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的,存在最高限额: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四倍;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后部分适用新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还款逾期的:1、有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四倍;2、借款期内与逾期利息都未约定的,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3、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按照借款期内利息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