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查某甲犯盗窃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2005年,被告人查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20日至5月22日,周某林(已判刑)邀集被告人查某甲、李某(已判刑)、金某敏(已判刑)携带螺丝刀、剪刀及林某球(已判刑)提供的假汽车牌照、钥匙、控制电脑单元等作案工具,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及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等地,盗窃“本田雅阁”“丰田佳美”小轿车共计12辆,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总价值人民币304285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查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冒充查某乙名字)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28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其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