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在长江干线安庆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桥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赔偿生态补偿金23040元、评估鉴定费5000元(《安庆晚报》7月30日)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被告人张某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有那2.8万余元的赔偿金和鉴定费,远超张某桥违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自然会让他“刻骨铭心”。如此依法铁腕打击在长江干线安庆段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且带“赔偿”的处罚力度,展现出了长江渔业保护法规的钢牙,也彰显了法治威慑力,最直接地表明了长江生态红线是不能逾越的“雷池”。这无疑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全社会的生动普法:谁敢在长江禁捕期非法捕捞,法律不仅会让他受到惩处,在利益上也让他有足够的痛感。只有这样,从源头上斩断非法捕捞的发生,长江鸢飞鱼跃、水清木华的美好景象才能成为美丽安庆的新常态。
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毋庸讳言,我们也曾有过对长江非法捕捞,或是教育劝阻,或是罚款,或是对其进行法律问责。这样惩处,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但已经被破坏的长江渔业资源往往处于无人来管的局面。而在一些地方,非法捕捞的违法成本较低,甚至有的罚款变相成了一些非法行为的“通行证”。这就会让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形同虚设,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了侵害,非法捕捞的行为也就屡禁不绝。
因此,此次迎江区检察院就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这也就告诉人们:长江水资源不但“有主”,而且“有价”,损害长江水资源环境,不仅涉及犯罪,还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已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想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的行为,全面落实长江禁捕,推动长江休养生息,从根本上改变长江渔业资源急剧衰退的大趋势,我们在进一步完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法规,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联动的同时,还要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通过严格执法让法规制度产生现实约束力。依靠最严格的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成为长江渔业保护的锋利钢牙。严峻的长江禁渔形势,才能取得最大的治理效能,也才能构建长江禁捕管理的长效机制,守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
(潘天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