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安庆市长江干堤巡堤查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和落实长江干堤巡堤查险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我市长江干堤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当长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同马大堤怀宁段水位参照石牌站确定),按照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组织相应规模人员开展巡堤查险。其中,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时,每公里10至20人;启动II级应急响应时,每公里20至30人;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每公里30至50人;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巡堤查险人数。
巡堤查险范围包括堤顶、堤坡、平台、堤脚、背水侧堤脚外100~300米范围区域及临水侧堤防附近水域,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等易出险区域,扩大检查范围,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落实专人盯守。
巡堤查险以乡镇(街道、场)为单元,进行拉网式日夜巡查。III级响应期间不少于每4小时巡查一次,II级响应期间不少于每2小时巡查一次,I级响应期间不少于每1小时巡查一次,24小时不间断巡查。在涨水期重点检查堤防的迎水面是否有浪坎、漩涡;堤防的背水坡(包括平台)是否发软、积水,堤脚外100-300米范围内的水塘、水井、沟渠、洼地、林草中是否有冒泡、出水、发软,穿堤建筑物与土壤结合部是否有发软情况,闸站前池等连接段是否异常。退水期检查迎水坡是否有脱坡情况。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对辖区内的巡堤查险工作加强督查,以确保巡堤查险工作落到实处。对未按规定巡堤查险,险情未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以及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记者 杨一 通讯员 朱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