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本级行政区域临时用地管理,5月初市资规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建设项目选址在勘查期间搭建的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抢险救灾时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等不得作为临时用地。此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记者 陈娟娟 通讯员 杨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