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是怀宁县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近日被移送怀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7日,怀宁县检察院对吴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2016年1月至7月期间,怀宁县某民营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形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7%手续费的方式从张某某经营的安庆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0万余元,税额达14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税款。案发后,吴某某主动自首、积极悔过、积极补缴税款,并真诚认罪认罚。
为慎重办理该涉民营企业案件,怀宁县检察院派员先后赴该企业所在乡镇、税务机关调查走访,对涉案企业实地考察。经了解,该涉案企业属所在乡镇重点扶持企业,同时建有扶贫生产车间,解决了10余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如果吴某某被判刑,将严重影响该企业复工复产,也直接影响就业贫困家庭的经济收入。因此,怀宁县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遵纪守法,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何朋 记者 张培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