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消费者隐瞒事实致维权败诉案件。
家住潜山市的徐某某丈夫驾驶自家私家轿车,正常行驶在桐城市双新开发区附近,车辆突然自燃,报警后桐城市公安消防大队及时出警灭火,但车辆已被全部烧毁。事后桐城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外来火源等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车主徐某某认为该车在三年质保期内自燃,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于是将销售车辆公司和车辆生产商一并告上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30800元和车辆购置税5589.75元。
车辆生产商辩称车辆在起火前的5分钟,有监控视频拍摄到车辆的前大灯灯光已出现明显的异常,左右两侧大灯的灯光光斑明显不对称,仅仅5分钟后车辆即发生燃烧,车辆起火是原告自行加改装的大灯故障造成,而不是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徐某某对车辆在非授权特约店进行加改装的事实予以否认。经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分析认为车辆烧毁是其左前大灯灯泡电极插片接触不良所致。依据该鉴定意见,宜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