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学等七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68万元、7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高某甲同他人登记成立欣润公司。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学入股该公司,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乙入股该公司。2014年3月,被告人高某乙独资成立宏林公司,同年4月,王某学入股。
欣润公司、宏林公司于2014年4月开始合作至2015年12月份,于2016年7月双方再次合作至2018年9月份。合作期间被告人王某学先后代理怀宁欣奥公司、绿亿公司,被告人高某乙代表宏林公司与祥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共同向安庆市区相关建筑工地销售砖材。王某学、高某乙共同负责公司事务,召开公司会议,布置相关任务。统一调配人财物等资源。同时,高某乙负责洽谈业务、市场调度,王某学负责相关业务洽谈并签署相关合同。其他被告人在市场巡查过程发现运砖车辆、无证砖等,向王某学或高某乙报告。被告人张某才、杨某、王某甲、杨某峰、王某乙等为市场维护人员。
2014年至2018年间,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张某才、杨某、王某甲、杨某峰、王某乙,在安庆市区砖供行业内多次采取威胁、拦截、堵门、殴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学、高某乙为首要分子,张某才为重要成员,杨某、王某甲、杨某峰、王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各被告人行为相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才是犯罪集团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各被告人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