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的全国数据统计,2000年到2019年6月的全国一审商业秘密案件为1335件,其中撤诉633件、全部/部分支持163件、全部驳回205件、驳回起诉40件、不予受理7件、其他287件。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撤诉率极高。前述统计数据显示,撤诉率最低的为44%,最高的为65%,全国数据的撤诉率为47%。撤诉率达到50%左右,在所有的民事诉讼案由案件中都极为少有,这也说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原告对于这一类案件的特点认识不足,诉讼准备工作普遍不充分。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高撤诉率的表面原因——法官释明之下的知难而退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一个特点是首先需要确定商业秘密权利是否存在。一是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二是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不能确定其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法官释明之后,知难而退。
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三步骤方式审理:第一步:由原告确定主张的商业信息范围,对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和认定;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第三步:在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
因此,没有管理就没有证据证明权利的存在。这种权利自动产生的方式需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属性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并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如果没有针对性的前置性管理措施,在主张权利时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的后果就是是否拥有商业秘密权利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没有管理容易导致“秘密性”的丧失,并导致权利的丧失。商业秘密权利的维护不仅仅依靠法律的保护,更取决于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如果权利人在商业秘密权产生后不注意继续保护,丧失“秘密性”,则商业秘密权也将丧失,“秘密性”决定了权利是否存续,而“秘密性”取决于权利人自身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