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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也得守法

时间:2019-11-01 14:37:29 | 来源:安庆新闻网

10月2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10月29日《新京报》)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改变其中的陈规陋习很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但现在,不乏本身不合法、不守法的“村规民约”,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适得其反。比如四川一“村规民约”规定,“老人在80岁和90岁的时候可以办酒席”,于是一位87岁的老人因为办寿宴而被罚款。又如广西一“村规民约”规定,“凡子女、直系亲属参与违法犯罪的,对该户一律停水停电”。一些村民因此被“连坐”停水停电。《指导意见》的规定,针对的是“村规民约”中的乱象。

显然,必须明确,即使是“村规民约”,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与法律不符,即使已经通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而这些“村规民约”,比如“外嫁女子必须迁走户口”,明显侵犯了村民的权利,是权力的滥用。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制订“村规民约”应该在现有法律的范围之内,“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村规民约”既不切实际,又无法律的依据,以此约束村民只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显然,要让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首先得“村规民约”合法、守法。

“村规民约”不合法,折射出的是不少村干部法治意识的淡薄,而一个更严重的后果,是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村民的法治观念。因此,根据《指导意见》,有关方面应该持续地加强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善审查备案程序,对于与法律不符的“村规民约”,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所有的“村规民约”,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唯有这样,才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村民的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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