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外面玩耍不小心摔倒在店面大门旁边的空调外机与门之间,结果因空调外机漏电触电受伤,太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原告詹某某(8岁)诉被告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7938.87元。
2018年9月2日傍晚,原告在被告位于太湖县晋熙镇高坦南路门店门口玩耍时,摔倒在被告安装在店面大门旁边的空调外机与门之间,原告因空调外机漏电触电受伤。原告受伤,被送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建议,于2018年9月3日转至安庆市立医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电击伤,头部外伤,脂肪肝,于当天出院,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原告于2018年9月3日17:28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治疗,住院78天。原告出院后又多次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复查、治疗。原告因治疗伤情共花去医疗费103766.43元。受法院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19年2月13日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外伤后遗留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4.79c㎡,属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店面的经营者及案涉空调外机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有责任保证其店面对外开放的场所处于安全状态,但被告的空调外机放置在门口地面,且未有任何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对空调外机的摆放位置及维护未尽到义务,致原告因空调外机漏电电击致伤,被告存在过错。事发时,原告年仅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对于电器、电力设备的危险性并未对其作出足够的警示及教育,于事故发生时亦未尽到看管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原告的父母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父母的过错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均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父母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的划分,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7938.87元。8月11日,判决书生效。
法官提醒
夏日炎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成了生活的必需品,但是因空调外机漏电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安装在马路两边的空调外机,应按安装规范安装,并定期对空调维护保养,作为儿童的监护人要加强孩子安全教育,远离金属外壳的电器,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