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驾驶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乙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事故,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路口设置了临时交通信号灯,无监控摄像头,路人丙证实,乙临终前,陈述甲闯红灯。甲陈述,红灯在闪,马上要变绿灯,加速通过路口,否认闯红灯。与甲同方向行驶的证人丁证实,红灯变绿灯,通过路口时,听到响声,发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但没有看到碰撞经过。
事发后,甲与乙方家属达成协议,在法定赔偿外,对乙方家属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乙方家属对甲予以谅解。因甲驾驶车辆投保保险,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由乙方自行通过民事诉讼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行驶方向看,甲和乙之间必然有一方闯红灯,双方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因此,谁闯红灯,是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无法确认谁闯红灯,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刑事立案,未划分事故责任。
就法定民事赔偿部分,乙方家属将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按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未进行责任认定,应当按同等责任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基本能够确认甲闯红灯,判决保险公司按全部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调查笔录的内容,甲闯红灯存在“高度可能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乙方家属的代理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金解析:本案主要法律问题是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刑事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从刑事证据角度,认定甲闯红灯的主要证据是乙陈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上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上认定甲闯红灯的法律依据。通俗地说,刑事案件对被告人苛以刑罚,从人权保护,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角度,证据证明标准非常高,不能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这就导致,在刑事案件上,难以认定甲闯红灯,而在民事赔偿上,基本可以认定甲闯红灯。
张金金律师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