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丢下与前夫所生之子,这个孩子怎么办?不久前,太湖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原告甲某(男)与被告乙某(女)于2012年打工相识,2015年在太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乙某与前夫所生之子丙某出生于2013年2月,其在甲、乙婚后随甲、乙共同生活。2016年,甲、乙在外务工期间,乙某称父亲病重需回家探望,遂离开甲某,乙某离家后,手机一直关机,杳无音信,甲某利用各种方式联系乙某,均未果。期间丙某一直随甲某共同生活,由甲某抚养教育。
甲某曾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乙某突然离开,至今不与甲某联系,甲某认为其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又于2021年3月8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7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乙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甲某提出,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丙某的抚养问题不在此案中进行处理。
经审理认为,甲某与乙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甲某曾于2017年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起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乙某仍未回到甲某住所,双方处于分居状态长达五年之久,现甲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意志坚决,足已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为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避免丙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法院认为丙某的抚养问题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鉴于丙某在乙某离家出走期间一直随甲某共同生活,由甲某抚养教育,甲某与丙某的法律关系为继父子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原、被告离婚,甲某仍对丙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乙某离家出走,联系不上,故丙某仍由甲某抚养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丙某随甲某共同生活。8月15日,该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