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甲因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认识了网友秦某(另案处理),两人商议由王某甲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出售给秦某,秦某给予王某甲每张银行卡500元好处费。王某甲在明知道介绍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介绍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办理银行卡合计约10余张,出售给秦某,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约2800元。经查实,上述银行卡中有两张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至案发,两张银行卡转账流入资金合计816961.25元,其中,涉及两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558120元。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又通过王某乙找到朱某某等人为其共办理了17张实名制手机卡。王某甲收购上述手机卡后,在明知道手机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中4张移动手机卡卖给了一名微信网友,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经查实,其中有3张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六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合计231770元。
太湖县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王某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