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法院判决有效,但就是不执行。7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
被告望江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4日,原告万某、檀某系该公司股东,檀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2019年,申请人万某、檀某认为有政府补贴及项目资金未入公司账目或未进行分配,要求公司公开账目进行核算,但法定代表人檀某某予以否认,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同意了原告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望江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万某、檀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承办法官多次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义务,但其表示公司自2012年成立以来,仅运营两年后就不再经营,公司实际属于僵尸企业。但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每年都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审核登记,且在2019年召开过股东大会,更改了公司章程。承办法官将调查情况告知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檀某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檀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义务,法院决定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檀某某予以罚款3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