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了对不起农民工的事,我应该受到处罚。”在被告人的忏悔中,潜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4月12日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结案。
被告人储某某于2020年3月注册成立潜山市储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储某某前后共雇佣100多名工人进行生产,与工人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并约定每个月中旬发放上个月工资,工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自2020年8月开始,储某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多次讨要未果。后工人到潜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后向储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储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其一直未履行清偿义务。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储某某名下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有多笔大额转账收入,其未将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却将资金用于个人高消费等其他用途。
2021年1月4日,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对储某某拖欠的工资进行统计,共拖欠54名工人工资共计191652.13元。当日,该局将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潜山市公安局立案查处。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对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的其拖欠工人工资数额无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辨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双方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合议庭合议后,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