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记者从上海普陀区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获悉,前不久,就职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职工白女士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向公司坦承怀孕后的第三天,就被公司辞退了。公司以白女士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岗位职责为由,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4月8日《工人日报》)
该公司做的对不对,法律早有定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从报道来看,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白女士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这没有问题。然而,入职6个月后,该公司认定白女士试用期绩效未能达到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这显然就不合法了。
也就是说,此后白女士与公司签署为期一个月的“绩效改进计划”,即使双方有着某种约定,这样的“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也不成立,那么公司则无权以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其岗位职责为由,与白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觉得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公司岗位职责,在合法举证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试用期届满日前,完成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如试用期届满,即使公司未办理转正手续,该员工也事实上属于转正状态。
而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既然不能“明目张胆”辞退,又不想“白费钱”,于是该公司便以白女士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辞退,真可谓用心良苦。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根本原因还是其怀孕了。
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的案例层出不穷。有的声称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旷工;有的以不给怀孕女工调岗等方式,强迫其主动离职。不少用人单位觉得,怀孕女工增加了用工成本,于是便急于赶走女工。尽管保护女工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而在一些领域,女工受保护的力度并没有相应的提高,甚至形成了“女工怀孕就辞退”的潜规则。白女士说怀孕后的第三天即被辞退,就是一个例证。值得欣慰的是,该案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白女士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
女性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国家的政策,不能停留在纸面上,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任性辞退女工的潜规则。显然,这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广大女工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