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74岁杨某在潜山市人民法院领到了期待已久的事故赔偿款85000元,一起涉两辆非机动车相撞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事情追溯到2019年4月26日,郑某骑行三轮电动车与付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付某车上的乘坐人杨某身受重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
潜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郑某因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出院后,双方曾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24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理,潜山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42456.11元。判决生效后,因郑某未能按期履行,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限内,经查控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2月22日,在杨某向法院提供了郑某的下落后,法院立即安排出警并依法拘传了郑某。拘传后,郑某态度较好,并向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前期双方曾在村委会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过,执行人员认真倾听,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
杨某及其家属见郑某一方处理此事的诚意,并诚心提出了85000元数额的赔偿方案。最终郑某家属主动接受该赔偿方案,并当即向杨某一方支付了案件赔偿款,使得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