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走在公路上,却被掉落的电线击伤,责任如何划分?不久前,岳西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水电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3月16日下午1时左右,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086县道行驶,当行至崔某某家门口时,将崔某某自家架设在道路上空的电线刮断,电线掉到崔某某身上,造成崔某某被电击受伤昏迷,不久被路人发现,通知其家人后报警(事发时,李某某并未察觉到车辆刮擦到电线),后崔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10月10日,崔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六级伤残,并对误工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作出认定。后崔某某将李某某、某保险公司、某水电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在行驶时刮断道路上方电线造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项交通事故的规定,因此案件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没有超高、超载等违法行为,车辆刮断路面上空的电线是由于电线的高度不够或电线下怠造成,而涉案电线线路系原告崔某某私自架设,电线线路的所有人为原告崔某某,崔某某理应承担该线路的安全、管理责任。李某某虽系合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审慎的义务。所以法院依法确认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这起案件事故地点的电力供应系被告某水电公司,但某水电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只对其供电的公共设施有管理职责,因此某水电公司对这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这起案件中原告崔某某负主要责任,酌定崔某某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自行承担60%的责任,并返还被告李某某垫付的7000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崔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3285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