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在购房、购车、美容、预订酒席等消费时,往往存在预交“定金”或“订金”的情况。近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1月22日他在市区一家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预交定金1万元,后来一些原因没买成,售楼处工作人员拒绝退还定金。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在各种消费过程中要慎交“定金”或“订金”。
记者了解到,1月22日,消费者张先生在安庆梁生置业有限公司定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1万元的定金,该公司也开了收款收据,当时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二字。后因消费者张先生觉的位置不是很好,和一些其他原因不想在那里购买了,近日,张先生要求售楼处退还所交1万元定金,但售楼处工作人员却拒绝退还。
4月3日,记者来到梁生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月份消费者张先生确实在他们售楼处定过商品房,并签订书面订购协议书,现在他们要求退还定金,但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张先生没有过来认购商品房,所以现在公司决定没收定金,拒绝退还定金。
对此,市法律援助中心杨辉律师表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简单来说,“定金”一旦交了,难以要回,而“订金”可根据双方约定予以要回。因此,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最好是交付“订金”或“预付款”、“押金”等,便于要求商家退回,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