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起“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名被告因在长江安庆段安徽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被判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1760元、9921元,用于购买鱼苗,并协助相关部门在电击捕鱼水域增殖放流。判决后,2起案件的4名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汪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24日,两人驾驶渔船,在长江干线安庆段水域开始“电捕鱼”,持续时间达3小时左右,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23.73公斤。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745元。
周某某和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20日,两人分别驾驶两条渔船,两条船之间牵着带电的丝网,在长江干线安庆段水域开始“电捕鱼”,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29.95公斤。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651元。
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以上四人在鱼类繁殖期的长江安庆段安徽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其行为具有破坏渔业资源、降低长江生物多样性、破坏长江生态、威胁濒危保护动物江豚和国家保护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的生态风险。
虽然上述2起案件涉案渔获物价值仅745元、651元,但是他们“电捕鱼”的手段,严重破坏了长江安庆段安徽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必须进行生态补偿。
市中院根据法律规定和鉴定评估报告等,依法判决汪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和朱某某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1760元、9921元,用于购买鱼苗,并协助相关部门在电击捕鱼水域增殖放流。
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0件;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犯罪案件261件,保障了生态文明建设,有力地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
新闻链接
据悉,非法电捕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既可能捕捞小鱼减少渔业资源,同时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侥幸存活的鱼无论成体、幼体,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影响其种群繁衍。而且“电捕鱼”还会导致水体内大量微生物群体死亡,破坏水体食物链结构。
中国科学院院士赵进东曾这样介绍:“整个长江生态系统是比较脆弱的,如果再出现电鱼这种状况的话,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会是加倍性的损害,可能包括底栖生物在内都会受到影响,然后会带来一个系统地逐渐的损害,最后整个生态系统也会崩溃。”
非法电捕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破坏,而且往往直接危及到电鱼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每年全国关于电鱼人自身被电死的事件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