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12月5日上午,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对吴某某的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外出途中被交警查获。9月3日,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间,吴某某不知悔改,抱着侥幸心理仍然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10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城区一家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自有二轮摩托车去朋友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远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驾入刑”八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绝大多数驾驶员的共识,但还是有少数人像本案中的吴某某一样,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事故、不被交警抓到就可以,没有认识到醉酒驾驶的潜在危险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要多为自己和他人着想,出行切勿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