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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毛蒜皮的小事成纠纷导火索咫尺间邻里如何维护和睦?

时间:2019-10-25 14:37:31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核心提示: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平时生活中,邻里间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成了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如楼上噪音严重,影响了楼下休息;隔壁人家在门口摆鞋架,占了公共空间……事虽小,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社区安定。

相邻双方应当本着“和睦团结友善”的“六尺巷”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卫生、噪音等相邻关系。如果给对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相应赔偿损失。咫尺之间的邻居究竟该如何为自由划定边界,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楼上水管破裂

殃及楼下引纠纷

太湖县的陈某和王某是住楼上楼下的邻居,一直以来两家关系还算融洽,2016年下半年,楼上王家水管破裂,导致楼下陈家墙壁渗水、地面积水,3年过去了,漏水问题一直没得到妥善解决。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关系非常紧张。当地社居委和辖区民警多次调解都没有效果,陈某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两家的邻里关系,如果开庭判决,虽然容易结案,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双方矛盾也许会进一步激化。法官详细查看了下水管排水道的位置,寻求解决双方矛盾的突破点,给双方分析利弊,摆事实,讲法律,最终两人互相让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一个月之内更换自家水管,并将陈某家的墙面和地面重新粉刷装修,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为停车邻里大打出手

触犯刑法真不该

住同一小区,本应和睦相处,却因停车产生纠纷,还大打出手,不仅赔钱还触犯了刑法。

颜某与王某同是迎江区人民路谐水湾小区二期的业主,2014年4月20日15时左右,颜某与王某在小区内因停车一事发生争执,颜某先动手打了王某,王某也打了颜某一拳,随后颜某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打掉王某三颗牙,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法院调解,颜某与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颜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颜某的悔罪表现,以及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法院以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摄像头对准邻居家

惹邻里不满

为了保障安全,如今大街上、小区内摄像头分布广泛,人们对此已习以为常,可如果这个摄像头装在邻居家房顶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在它监控之下,你能接受吗?

市民张某家住迎江区东部新城,为了保护家宅安全,在自家房顶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方向对准了邻居杨某家的进出通道,杨家认为张某这一行为使得自家的一切活动都处于其监控之中,严重影响了自家的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权,要求张某拆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摄像头是安装在自家屋顶,未对杨家生活起居进行监控,不应拆除。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家安装在屋顶的摄像头确实正对着杨家进出通道,客观上已干扰了他人安宁生活,形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威胁,判令张家一定期限内拆除摄像机。

这些法律法规

适用解决邻里纠纷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能得知,邻里间相处难免发生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发生后应当尽量保持理智冷静,互相克制,不应感情用事,更不应动用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否则就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在与邻里间发生矛盾时,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适用解决邻里纠纷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安徽意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汪昌盛。

据汪律师介绍,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例如,《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法治社会,现代城市居民的日常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则可守,才能既有效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合理自由空间。”汪律师这样说。


(记者 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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