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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自然人死亡或者失踪这个无奈的选择意味着什么?

时间:2019-10-22 14:37:27 | 来源:安庆新闻网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因为意外、自然灾害或者主观因素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其本人和他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宜尽快予以确定。于是,民法设立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失踪多年忽然现身 法院依法撤销判决

今年4月份,太湖县某镇村民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父亲刘某某失踪。刘某某从1997年开始在外务工,每年春节都会回来与家人团聚,在2003年最后一次与家人联系后,便失去了踪影。家人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没有结果,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依法查明事实,刘某提供了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父亲离家多年未归属实、户口注销等证明。太湖县法院依据相应事实和证据发布了公告,并刊登在《人民公安报》上,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满后,判决生效。法官通知刘某来法院领取判决书时,却戏剧性地得知刘某的父亲回家了。刘某向法院提交了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法院应当撒销原判决。太湖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原判决,恢复当事人各项人身权利。

男子失踪十年后回归家庭 之前已被宣判“死亡”

赵某熙与李某洙都是东北人,两人1979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举家南迁到安庆定居,有稳定工作,但二人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18日,丈夫直接从单位离家出走再没回来。赵某熙通过多种方式寻找并报了警,一家人怀着期待找了一天又一天……

2008年9月,李某洙失踪4年多,失望的赵某熙一纸诉状交至宜秀区法院,申请宣告其夫李某洙死亡,并提供了当年受理失踪案件的派出所证明、李某洙单位的证明和居住地社居委的证明。宜秀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并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于2010年4月2日判决被告李某洙死亡。

事情到了这儿,仿佛可以划上句号,却不想2014年12月的一天,赵某熙的大儿子接到电话,电话那头是十年没有消息的李某洙……

赵某熙愤怒了:整整十年没有任何消息。十年来,我一个人带着两个儿子,日子艰苦不说,还因为父亲多年不管家庭,小儿子盗窃、打架被判入狱,还在监狱服刑。现在他回来了,我是不会轻易让他得到撤销死亡判决的!

2015年10月,李某洙向宜秀法院提交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并向法院提交了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案件承办人了解到双方均未再婚,赵某熙只是对当年的事情生气愤怒,李某洙再三保证以后会好好过日子。法官告诉赵某熙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洙已经回来,法院根据申请将撤销死亡判决,赵某熙如果没再婚,则双方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经过法官调解,赵某熙解开了心中的结,李某洙也重回家庭。

宜秀区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判决,撤销宣布李某洙死亡的民事判决。

丈夫被宣告死亡又“复生” 婚姻关系是否可自行恢复

另一起案例中,丈夫被宣告死亡后几年“复生”,妻子认为丈夫死亡只好改嫁,没想到第二任丈夫又去世。第一任丈夫“死而复生”,能否与她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大观区法院法官就遇到了这样的稀奇事。

2005年,女青年小王经人介绍,与本村男青年小李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小李外出打工,小王在家照顾公婆。小李离家大半年,期间夫妻俩常联系。春节将近,小王望着丈夫归来时,同村外出打工的小张却带来噩耗——小李与小张同乘车回乡途中,车辆翻进河中,小张侥幸脱险,小李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小王苦等很长一段时间后,只好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李死亡,大观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死亡宣告。之后,小王改嫁给小黄。没想到,结婚不久小黄突患急病死亡。

一年后,小李突然回到老家。原来车祸后,小李被河水冲到下游后获救,却失忆了,所以一直在外打工,始终没和家人联系。之后,小李恢复了记忆,立即赶到老家找到妻子。得知事情前因后果后,两人决定恢复夫妻关系。

2013年9月4日,两人来到大观区法院咨询。法官告诉他们,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如果小王和小李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请听专业人士支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会面对什么情形?若是归来了,又该如何应对?

10月11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盛小云律师,据其介绍,宣告失踪所产生的后果主要是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即原有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记者 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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