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定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行至迎江区恒大绿洲小区一栋楼下,将被害人甲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银灰色电动车盗走;接着被告人何某又到百圣花苑小区,将被害人乙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就这样,他又来到康居里小区,将被害人丙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
当晚,被告人何某将盗窃的3辆电动车先后骑至天柱山东路旺旺家缘小区附近某车行路边,将3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老板。案发后,车行老板已赔偿3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在退缴了违法所得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5月20日生效。
(叶晨 记者 周国庆)